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苏政办发〔2018〕98号)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经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申请并提交终止办学及注销办学许可证等材料,同意13所 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及注销办学许可证(具体机构名单详见附件)。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,注销办学许可证的上述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具有办学资质,其原办学许可证作废,不得以原注册机构名义从事经营。 如有违反,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。特此公告!
来源:广陵教体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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